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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储备业务 今明两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时间:2010-01-26 13:55:39 来源: 作者:
近日,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下称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下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通知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公司。
另外,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享受对应税收优惠。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公司名单若有调整,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公司应缴纳的对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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