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非正常损失绝对要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要存侥幸。另外,公司在日常工作中绝对要将会计的数量金额账和保管的实物账核对相符,否则在税务检查时就可能被检查出问题、受到处罚。提醒纳税人:稽查增值税,国税局的杀手锏就是“盘库存”。本案例中,国税稽查局就痛下杀手锏将“对手”斩于马下。
案例:
近日,山东省宁津县国税局对某精制棉有限责任公司非正常损失抵扣税款的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20150元,涉税罚款20000元,收取滞纳金1370.2元的处罚决定。
2009年3月,宁津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时,发现2008年度该公司的税负率比其他同行业偏低,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确定该公司为2009年重点检查公司。
稽查人员起初认真地对该公司公开财务账簿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疑点问题。随即对其流水账和出库单进行检查,对该公司原材料的购进及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同时与该公司的老板进行约谈询问,很快就发现该公司曾在2008年10月份发生过一起火灾,烧毁了价值155000元的原材料短棉绒。而根据税法规定,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该公司是否在已损失的原材料上进行了偷抵税款呢?
带着这一严重疑点,稽查人员一方面重点检查其原材料、产成品,并一一进行实地查看,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进而取得了确凿的证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才不得不承认该公司违法的事实。原来,因当时正值国际金融风暴席卷全球,该公司亦出现了经营困难的局面,这场火灾犹如雪上加霜给公司发展带来了诸多难题。虽然财险公司及时进行了专门赔偿,但是发财心切的李某抱着只做一次的侥幸心理,指使公司会计把因火灾损失的这批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且已抵扣了税款。至此,该公司税负率偏低的“猫儿腻”终于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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